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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东向阳村,两位老人在收割后的丨让玉米地里拾取剩余的玉米粒,被田地主人发现并施以暴力,拾穗最终导致一死一伤。共转近日,享土有关拾穗的地流话题再次冲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有人认为,发展老人的成果行为是拾穗,是快评一种传统习俗,不应该被禁止。丨让也有人认为,拾穗老人的共转行为是抢夺,侵犯了土地承包大户的享土财产权。
在传统农耕文化中,地流拾穗是发展一种普遍现象,甚至被视为美德。法国现实主义画家让·弗朗索瓦·米勒的《拾穗者》便是这一传统的生动写照。在这幅画中,三位农妇弯腰捡拾着麦田中遗留的麦穗,画面传递出一种宁静而质朴的美感。米勒通过这幅作品,表达了对劳动人民的敬仰和对农村生活的深刻理解。在中国,拾穗这一源自古老农耕文明的传统,也曾是无数农民在丰收后的一种生活常态。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拾穗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边缘化群体的生存策略”。但随着土地大规模流转政策的推行,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土地流转使得大量耕地集中到少数承包大户手中,而传统的农民则逐渐转变为“闲人”。这些“闲人”在秋收季节,往往会聚集在田地周围,等待收割机过后捡拾残留的农作物。这种行为在某些承包大户看来,无疑是对财产权的侵犯。
以东向阳村为例,土地流转后,许多村民失去了自己的耕地,只能依靠捡拾玉米、红薯等作物来补贴家用。然而,新来的承包大户对这种行为持强烈反对态度,甚至雇请专门的看地人员,阻止村民进入田地。按理说,这种做法并无任何不妥。尤其在看护人员无法分清对方是“捡拾”与“偷抢”的情况下,他们有理由采取阻拦行动。何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承包大户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入其承包地,拾取农作物。
劳作不息,就是大地的脉搏。拾穗行为在农村社会中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被视为一种传统的互助行为。但在面对这一悲剧时,公众却不宜停留在谴责或同情的层面。从法律层面来看,拾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如果拾穗者是在不损害土地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适度的、合理的拾取,那么他们的行为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同时,法律也应该为拾穗者提供必要的保护,防止他们因拾穗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历史学者葛剑雄曾指出,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1978年的包产到户,到1984年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再到2008年的土地流转政策,每一步都在尝试平衡集体所有与个人经营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把握。土地流转并不意味着对土地情感的割裂,更不应该成为对弱势群体生存权利的剥夺。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在涉农地区推行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模式,让每一个参与农业生产的人都能分享到发展的成果。
正如费孝通所言:“乡土社会是一个充满温情与人情味的社会,我们应该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保留这份温情。”在面对拾穗现象时,整个社会要以更加宽广的胸怀去理解和接纳这一行为背后的复杂情感和生存需求。希望在未来的农村社会中,拾穗者不再是一个被边缘化的群体,而是一个能够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社会成员。
作者:叶雨
来源:南方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