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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不少家长喜欢为孩子报各种各样的培训兴趣班,因退费难引发的机构消费纠纷也是屡见不鲜。近日,中途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的易主李女士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
李女士于2019年3月在镇海区一家早教机构花费近2万元,退费为女儿报了为期2年的难消早教课,第一年课程进行得还算正常,保委可到2020年下半年,诉调该培训机构就经常出现约不上课的联动情况,而且据了解,化纠该机构还中途换了老板,培训这让李女士心理产生了疑虑,机构屡次和该培训机构沟通退课,中途但一直到女儿上幼儿园,易主也没个说法。退费“孩子上了幼儿园,课程内容也不适合了,课才上了55节,剩余89节折合1万多元眼看就要打水漂!”一气之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培训机构及两位投资人告上了法庭。骆驼法庭委托镇海区消保委对该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希望能以此方式让双方的问题得到便捷、圆满的解决。
镇海区消保委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双方约定于9月24日进行当面调解。在调解中,李女士表示,因培训机构更换老板后她屡次约不上课且个别老师教育孩子方式不妥,违约在先,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1万余元。刘先生则表示李女士的合同在自己接手公司之前,按照合同约定不能退费,最多提供课程免费延期,要退费就去找公司的前任老板解决。
镇海区消保委经调查了解到,2019年3月李女士与宁波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购买课程协议,2020年1月刘先生接手该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投资人(占股90%)。2020年9月该公司经刘先生等两名投资人一致同意,通过简易程序注销。2021年1月刘先生在公司原经营场所全额投资,另行成立了宁波某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继续提供之前公司的课程服务。双方对李女士与宁波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议的真实性和履行情况无异议。
那么,刘先生坚称的双方是自愿签订合同,约定不得退款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不予退还费用的约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公司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李女士注意并予以说明。现刘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因此该约定无效,公司应退还李女士剩余课程费用。
刘先生又说退费是前任老板的事,与他无关,真的如此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宁波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仍有继续履行提供课程的义务。而宁波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注销,债务就消失了么? 该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时,刘先生等两名投资人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对未结清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刘先生等两名股东应承担对李女士的退费责任。
针对刘先生的“强硬表态”,调解员单独为其解释分析上述法律问题,并从公司经营发展长远影响的角度,耐心地对其进行劝导,刘先生逐步开始配合调解,表示愿意退一部分费用。经调解员几个小时的“讨价还价”,并启动了“消费纠纷诉调联动机制”,最终双方各让一步,一致同意刘先生退还剩余课程费用7000元,并当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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